一、院务会议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学院行政事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负责和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院务会议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院长助理组成,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书记商定。
三、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与书记商量提出,也可先由分管副院长提出,经院长与书记商量后,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院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经讨论后作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讨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以及学校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
2、讨论本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上报学校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
3、酝酿提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人选。
4、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
5、研究本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6、研究讨论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
7、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8、听取分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及社会服务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
9、讨论并决定院教学、学术委员会等业务组织的人员组成。
10、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