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音乐与舞蹈学院党委和各支部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基层党的委员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议事决策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分析本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针对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本单位下级党组织设置方案和学院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党委会工作报告。
(五)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六)按学校党委要求,研究选拔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
(七)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表彰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八)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一)需要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基层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基层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 党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基层党委会,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由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落实完成情况及时向书记报告。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学院党务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凡属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