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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音乐学院2015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 编辑: | 发布日期:2015-06-17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校政发教〔2014〕4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时间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专任教师,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单位。
第三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本着有利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和分类考核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院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评估督导组成员为小组成员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的任务是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三部分。
(一)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由学院安排的在本、专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的工作量,并含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
(二)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主要是教师在承担课程(含实验实践性课程)教学方面获得的质量评价情况。
(三)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主要指教师在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或获得的奖励。
 
第四章 考核等级与比例
第六条 考核等级确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量化考核,分项记分,结果分为优秀(85-100分)、合格(60-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优秀等级:在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280学时,无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等基本要求下,有下列情况之一,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认定为优秀等次。
1、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负责人,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组前三名成员、二三等奖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目组成员;
2、校级以上教学名师;
3、省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
4、省级(以学院认可为准)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首席指导教师;
5、校级以上“教学标兵”称号获得者;
6、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一等奖获得者;
7、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或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8、教学业绩考核分数排名靠前(依据优秀所占的老师比例不超过30%确定)。
9、一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合格等级评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考核年度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280学时;
2、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达到60分以上;
3、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目标任务考核达到“合格”等次。
(三)不合格等级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师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2、发生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
3、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教学工作量最低限额者(280学时);
4、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未达到60分者;
5、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6、学生集体投诉且经查证属实者。
(四)经学院批准学习进修、实践锻炼等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记为合格等次。
第七条 考核等级比例
(一)考核等级比例。①依据总量控制的原则,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不做比例要求,按照实际得分及考核内容完成情况折算等次。②依据当年度所代课程类型,将教师分为纯技能组、纯理论组、技能与理论综合组,根据优秀等次比例30%总量要求,结合各组教师数量分配比例。
(二)教师编制学院领导不计入归口二级学院的考核基数,原则上,教师编制学院的正职领导应完成每周不超过4学时的教学工作量,教师编制学院的副职领导应完成每周不超过6学时的教学工作量。业绩考核成绩,根据学院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排名确定,位于学院教师质量评价排名前30%的定为优秀,其余确定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 考核办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和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三个方面进行核算。教学工作量以280学时作为最低限额核定考核等级,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学效果的权重为70%;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30%;教学业绩考核分数:W=W1×0.7+W2×0.3;
W1为教学效果分数。依照《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见附件2),得到的每位教师两个学期的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百分制);
W2为参与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分数。依据每位教师参与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得分,工作量最高的记100分,其它老师按比例折算得分。
(一)教学工作量。指教师每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其计算办法参照《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见附件1)。每位教师每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以280学时作为最低限额核定考核等级;超出基本工作量定额部分均视为超工作量,学院根据当年的经济能力制定超课时课酬标准,支付给教师超工作量课酬。
(二)教学效果。指考核年度两个学期的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依照《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见附件2),每学期对教师所任课程组织学生进行满意度测评,作为教学效果评价的依据。两个学期的平均得分为本年教学效果评价的分数。
(三)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目标任务分为三类:
1、学院分配任务。主要指考核年度学院从现实基础与发展实际出发需要对当年度教学工作目标任务尤其是一些重要工作进行规划设计,并对各系、团队及部分(关键)教师提出要求分配任务。
考核办法:对于学院规划分配的工作任务①在规定时间内积极申报并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报学校并最终立项。项目负责人“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表现年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②在规定时间内积极申报并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报学校,未最终立项。项目负责人“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表现年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合格”等次。③未按要求认真完成学院规划分配的工作任务,未按期申报并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负责人“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表现年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④在“学院分配任务”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等次者,由教师本人提出原因说明最终院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通过完成“基本任务”达到“合格”等次。若一人承担多项分配任务,其考核结果以成绩最好的一项认定。
2、完成基本任务。主要指考核年度没有接到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院分配任务的教师,按其职级高低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
考核办法:实行教师分类考核制度。①初级(助教)职称教师必须亲自主持(或者申报)一项校级教科研项目,或公开发表论文1篇;②中级(讲师)职称教师必须亲自主持(或者申报)一项省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或公开发表论文2篇;③副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必须亲自主持(或者申报)一项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或公开发表核心论文1篇。完成上述基本任务,教师“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表现年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合格”等次;未按要求完成上述基本任务,教师“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表现年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3、个性加分项目。主要指年度考核教师在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方面的个人表现。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的考核范围为教学研究论文、教材、教学奖励、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校企合作项目、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等六大类。依照《音乐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计算每年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的分数。
考核办法:以项目加分的形式计算教师个人“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总得分。其中①通过“学院分配任务”考核,其“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表现年终考核结果被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的教师,在“个性加分项目”总得分基础上追加20分作为教师个人“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总得分。②教师个人未完成“学院分配任务”与“完成基本任务”造成教师“教学建设与研究”工作表现年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者,不得参与“个性加分项目”计算统计,其年终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贯穿全年,于每年第二学期的第十六周基本结束对教师的考核。
(二)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考核工作小组应予核实并进行解释。如发生争议,可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三)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教学工作的奖惩与资助
 第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奖、评优、聘岗、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挂钩。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教职工实际完成工作的量和质以及贡献大小,在考核的基础上有差别的发放。将教师的教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教师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奖励设教学效果单项奖、教学业绩优秀奖、超教学工作量奖。教师一人获得教学效果单项奖和教学业绩优秀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学单项奖
1、教学效果单项奖: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教师,以实际超额教学工作量乘以质量系数1.2计入年终超课时工作量。奖励总人数为教学效果考核成绩排在学院全体教师的10%。
2、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实行项目化资助:具体资助范围与标准详见《音乐学院2015年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项目化管理办法》。
(二)教学业绩优秀者奖励
教学业绩考核优秀者,其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位于学院排名前10%的;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认定为优秀等次,发放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优秀奖,一次性奖励2000元,随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三)超教学工作量奖
依据本办法教学业绩三种单项考核均合格者以上等次者,发放超教学工作量奖,奖励的金额与标准根据学院的财力,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者惩处
1、依据本办法第四章第六条“考核等级确定”,教师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其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2、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校政发人【2013】10号文)规定,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1/3,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