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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与舞蹈学院关于落实“四严”管理的办法与措施

【 编辑:学工编辑 | 发布日期:2022-07-03 | 浏览次数:

 


文〔2019〕15

音乐与舞蹈学院关于落实“四严”管理

办法措施

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保证教学秩序, 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严教

第一条 请假管理办法

1、教师个人因公、因事与教学活动、学院组织相关活动相冲突等,须提前办理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及时交教科办办理调停课手续。

2、教师个人因病请假,须出示相关病历证明,办理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及时交教科办办理调停课手续。

3、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影响到相关教学或其他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200元-1000元。

4、教职工请假时间审批权限及津贴扣除办法按《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校政发法(2016.5号)】执行。

第二条 调(停)课管理办法

1、任课教师因公、因事、因病请假,调(停)课在10学时(含10学时)以内,必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并在网上填写《湖北文理学院调(停)课申请单》,由学院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备案。调(停)课在10学时以上,则由二级学院提交报告,由教务处审批。

2、调(停)课批准后,应及时通知学生上课时间及地点。

3、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影响到相关教学活动,或因调(停)课批准后擅自不按时补课,视情况而定,分别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200元-1000元。

第三条 课程教学与档案管理办法

1、教师因个人原因在上课教学期间迟到、早退、期间脱岗被学校或学院检查核实,视情况而定,分别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200元-1000元。

2、教师必须对所带课程教学合理的制定《课程教学方案》、教学进度表、教案、教学课件、作业答疑。其中,讲义或课件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教学的要求、学生的实际水平和课程发展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3、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期末教学课程档案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相关课程档案资料、学生成绩输入,并确保相关信息无误。因教学档案被学校通报批评者,视情况而定,分别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200元-1000元。

第四条 课程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1、理论课程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试卷命题、命题与阅卷存在严重错误、或因泄题导致考试低效、延误、无效。视情况而定,分别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200元-1000元。

2、专业课程教师严格遵守学院专业考试相关规定与要求,坚持公平、公正打分,担任评委打分期间,教师不能随意迟到、早退、走动、及其做与打分无关的事情。被学院通报批评教师,视情况而定,分别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200元-800元。

3、学校组织相关课程监考工作,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考守则,不得随意迟到、早退、走动、及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被学校通报批评教师,视情况而定,分别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200元-1000元。

第五条 其它

受到学校或学院检查通报表扬每次奖励200元,通报批评扣发津贴200元。

第二章   严管

第一条 严格执行周末班会制度、周一考勤检查制度、“三早一晚”制度、每月学生安全研判制度、节假日前安全教育制度将班会、周末点到、考勤在班务日志上详细记载,辅导员每周对班务日志进行检查;

第二条 严格落实每月一次班主任会、学生干部大会、安全心理研判会,及时总结梳理好上月工作,规划好本月工作;

第三条 严格落实学生考勤和课堂规范检查,每周印发《音乐与舞蹈学生学生考勤通报》,在全院通报;

第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如上课、实验、实习、见习、军训、运动会、早锻炼、早自习、晚自习、班会、团日活动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含报告会及学术讲座)等。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教学安排的学时计算旷课学时,班会、团日活动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每次按1学时计算。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五条 学生需要请假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离开校园的事假应有家长确认或有关方面证明,病假应有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

第六条 学生有旷课行为时,辅导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并给予批评教育,累计旷课达到8学时及以上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约谈并通报学生家长。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擅自离校的,上报学校做退学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上报学校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上报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上报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严学

第一条 开展院领导带班查课制度,每天一名院领导带领教学、学工、办公室等人员集体查课,加大对大课老师课堂管理的检查,加强对学生考勤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条 会同专业小课老师加大对小课的检查,会同教学口对缺课多、学习态度不好的学生进行处罚,实行末尾淘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条 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学生上课情况,针对屡次旷课、擅自离校等违纪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解决;

第四条 要求各班每学期在班主任的带领下,组织学生学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等制度,让每名学生知晓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警示学生;

第五条 在学生中大力开展学业规划、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开展“目标教育”,引导学生制订长短期学习规划,落实各项目标;

第六条 鼓励学生考研、考公务员、进修和专业提升,在学院树立典型,形成氛围,激励学生努力向上,奋发有为;

第七条 要求各班在班主任带领下,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三学”大讨论,以班级、寝室为单位,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学什么、为谁学、怎么学;

第八条 落实学分警示、教育、帮扶和处理制度。凡学生一学期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辅导员、班主任及时告知学生家长,要求家长到校,同时落实和学生谈心谈话,及时关心,帮忙分析原因,找出方法,解决困难。学生一学期未取得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三分之二的,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的,予以降级。拟降级前,辅导员、班主任要提前告知学生家长,要求家长到校,同时落实和学生谈心谈话,及时关心鼓励,指明努力方向。


第四章  严考

第一条 考前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1、要求各班每学期在班主任的带领下,组织学生学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学校“四严”要求等制度,强调毕业及授予学位条件,强调违纪重处、毕业无清考等要求;

2、各班在考试前要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召开主题班会,开展考风考纪教育;

3、对违纪、舞弊行为的学生的处分情况要及时在全院通报,予以警示;

第二条 考试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擅自调换座位或者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铃声响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答题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违反规定,交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的;

第三条 考试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违反规定,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与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考场或者学校规定考试禁止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骂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湖北文理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

                         2019年12月2日